2019年水处理相关政策正式施行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1128日通过,201921日起施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立责任明晰、考核完善的工作机制,规定辽宁省实行五级河长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监管。规定新建产生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并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经辽宁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1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辽宁省内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供水单位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应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201812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20191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不仅明晰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更是从严要求,不论规模大小,主要水污染物均执行本标准中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污染物控制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为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供依据。预计每年将减排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为1814460483629363吨,并将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纳管分流)和污泥处置(改造后污泥需统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促进全省污水治理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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