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近日,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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